引流《蔚蓝档案》卖手办被判不正当竞争;未成年退款多退3万,家长用 AI 伪造录音拒还 | 一周说「法」
引流《蔚蓝档案》卖手办被判不正当竞争;未成年退款多退3万,家长拒绝返还 | 一周说「法」
上海长宁法院认定刘某在拼多多店铺使用《蔚蓝档案》角色名称引流销售非授权手办,构成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及混淆型不正当竞争,判赔 15000 元。西安雁塔法院另案查明,游戏公司误多退未成年人充值款 33627.6 元,家长刘某用 AI 合成律师通话录音拒还,被认定不当得利并当庭训诫。
游戏葡萄君 2026-10-25 16:15 广东
文/诺诚游戏法朱骏超曾思雨田梦琦
01
借《蔚蓝档案》引流卖手办,
法院认定侵害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蔚蓝档案》角色手办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某公司经《蔚蓝档案》著作权人NEXON GAMES CO.,LTD.独占授权,有权运营该游戏并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刘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MH动漫基地”店铺,设11个商品链接销售上述角色手办,商品名称直接使用“砂狼白子”“天雨亚子”“龙某咲”等角色名称引流,详情页展示7个角色形象。2025年8月19日,原告代理人公证购买手办两件,实付35.70元、19.80元,经拆封确认非原告或其授权公司生产。
据此,原告认为刘某生产、销售游戏角色手办,侵害其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角色名称宣传商品,另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角色形象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独有的设计、安排及配色,具有一定美感,构成美术作品;被诉商品图案与权利作品在元素、构图、布局上的独创性表达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刘某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并在详情页展示图片,侵害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生产行为,复制权主张未获支持。
法院同时认定,《蔚蓝档案》经宣传推广在相关受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角色名称已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刘某在商品实物及销售页面使用该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混淆行为。因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故适用法定赔偿,综合知名度、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销量金额,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诺诚评论: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未经授权销售游戏角色手办,并在商品页面使用角色形象及名称,是否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与混淆型不正当竞争。
关于著作权侵权,本案中,法院认为,未经许可销售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角色手办,并在商品详情页展示产品图片,侵害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复制权侵权,法院认为应当以被告具有生产手办等复制行为判断,不能仅因存在销售行为而认定其侵权。
对于混淆型不正当竞争,涉案游戏经过长期推广,相关角色名称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被告未经授权,在手办实物及销售页面使用上述角色名称,并以“独家限定”等措辞进行宣传,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系游戏官方推出或获得授权。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利用游戏角色名称的市场影响力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商品来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提示游戏企业,在维权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侵权行为及对应权利。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游戏角色周边及在电商平台展示侵权图片的行为,应分别固定生产、销售、网络展示等证据,避免仅凭销售事实主张复制权侵权。同时,对于擅自使用游戏角色名称、宣称“官方授权”“独家限定”等行为,可结合游戏推广记录、角色知名度及商品宣传内容,评估是否构成混淆型不正当竞争。
02
多退未成年人充值款,
家长拒不返还并使用AI伪造通话录音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游戏退款操作失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小涵(化名)使用游戏平台充值约5万元,其母亲刘某将游戏公司诉至广州某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游戏公司按30%的比例退还15695.4元。游戏公司工作人员操作退款时出现失误,实际退还49323元,比约定金额多退33627.6元。游戏公司发现后联系刘某要求返还多退款项,遭拒绝后将刘某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某辩称游戏公司已通过电话同意免除其返还义务,并提交一段与游戏公司代理律师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法院要求刘某当庭拨打该律师电话,无人接听;经声音比对,证实录音并非原告代理律师真实声音。刘某最终承认该录音系其自行使用AI技术合成伪造,法院就此予以批评教育并当庭训诫。
法院认定,刘某多取得的33627.6元构成不当得利,其受益与游戏公司获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无合同或法律依据,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并赔偿相应损失。即使多退款系游戏公司自身操作失误所致,该过错不构成免除刘某返还义务的法律依据。刘某明知无合法依据而拒绝返还,属恶意得利,返还范围包括多退款项及相应利息。
诺诚评论:
本案有两点值得游戏公司关注。
第一,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不意味着超额退款无法追回。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返还。游戏公司应保存退款协议、实际付款记录及催告返还的证据,通过不当得利诉讼追偿。需要注意,本案审理的是超额退款返还问题,并未对原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比例是否合法作出判断。
第二,AI伪造证据可能产生独立的诉讼责任。 当事人明知录音虚假仍将其作为真实证据提交,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可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游戏公司遇到类似情形,应及时核对原始录音、通话记录及相关人员陈述,针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而非仅凭声音异常作出判断。对游戏公司而言,本案最直接的启示是:退款付款前应核对调解协议、审批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发生错付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追偿。
02
仅比对66个关卡中19关,
法院推定换皮游戏整体侵权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甲公司系《可疑人别开门》手机游戏著作权人,该游戏2023年7月4日在VIVO平台首发,经三次迭代,共108关、四个类别;某乙公司的《细思极恐2》2024年10月29日在同一平台上架,共66关、类别相同。2024年11月21日,原告公证取证,随机选取被诉游戏19个未锁关卡比对,两游戏在关卡名称、画面构图、人物形象、场景布局及文本上高度一致,且均可自屏幕左上角起顺时针触摸四角,触发同一“蓝色小帆船”图标。
被告抗辩认为,涉案游戏均为静态画面,不属于视听作品;关卡设计、场景布局属玩法规则与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所持证书系1.0版本登记,不能证明其对用于比对的1.4版本享有权利;且未完成接触与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被诉游戏已主动下线,且其免费下载、仅靠广告获利,200万元索赔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游戏整体画面在人物形象、场景、道具、音乐及互动设计上体现创作者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并固定于一定介质、由连续画面组成,构成视听作品;版本迭代属行业常态,公证画面显示原告为1.4版本开发者,权属应归原告。
虽比对所用版本上线晚于被诉游戏,但迭代以修复漏洞为主、核心要素延续,以侵权时最新版本画面主张权利符合客观实际,可认定被告具有接触的高度可能性;19关比对高度一致,差异仅为背景框颜色、按钮排列等细节,且完整保留需特定操作触发的同一标识;因关卡系随机分散抽取、覆盖四个类别,被告未证明剩余关卡系独立创作或存在实质区别,法院按高度盖然性标准推定整体侵权。
据此,法院认定被诉游戏系对原作品的机械再现,侵害修改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不正当竞争主张不予支持。赔偿以平台调取的广告分成认定获利,另全额支付公证费、律师费,惩罚性赔偿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诺诚评论:
本案的核心亮点在于,法院结合游戏版本迭代、代表性关卡比对及隐藏防伪标识等证据,认定被诉游戏构成整体著作权侵权。
首先,针对被诉游戏上线早于权利游戏1.4版本的抗辩,法院并未机械地以版本发布时间判断接触可能性,而是结合权利游戏早期公开发行情况、1.3版本源文件及各版本内容延续性,认定被告具有接触权利作品的高度可能性。
其次,法院并未要求权利人逐一比对全部108个关卡。本案随机抽取的19个关卡覆盖四类玩法,人物、场景、道具及文本等具体表达高度一致,且两款游戏均保留了需要特定操作才能触发的“蓝色小帆船”防伪标识。结合被告未能证明其余关卡存在实质性区别,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整体侵权。
同时,游戏下架并不意味着侵权获利随之终止。由于原有玩家仍可继续游玩并产生广告收益,法院将下架后的相关分成一并计入侵权获利,形成最终判赔金额。
本案对游戏企业维权亦具有一定参考意义:面对游戏换皮、关卡抄袭等侵权行为,可通过历史版本文件、代表性关卡比对、隐藏防伪标识及平台收益数据等证据,建立从作品权属、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到侵权获利的完整证明链条。
04
巴西加强付费抽卡监管:
六款游戏被列为重点监测对象
2026年10月15日,巴西司法与公共安全部发布公告,要求巴西国家数据保护局优先监测六款电子游戏的付费随机奖励机制,重点检查其是否采取有效的年龄验证措施,阻止未成年人参与付费抽卡。
巴西司法部指出,这六款游戏仍保留付费随机奖励机制,但尚未确认已采取充分的年龄验证措施;部分游戏虽已将年龄分级调整至18岁以上,仍无法确保未成年人不能参与抽卡。
此次监管主要依据巴西第15.211/2025号《儿童与青少年数字法》及第12.880/2026号实施法令,该法第20条明确禁止在面向儿童、青少年或可能被其接触的电子游戏中提供付费随机奖励机制。
根据该法及实施法令,企业可通过三种方式落实要求:
实施年龄验证,对玩家进行有效年龄验证,并禁止未成年人购买或使用付费随机奖励功能;针对巴西市场提供不含付费抽卡机制的游戏版本;
对巴西用户默认全面关闭付费随机奖励功能,在功能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可免除专门针对抽卡功能的年龄验证要求。此外,提高年龄分级至18岁、公示抽卡概率或设置风险警示,均不能替代年龄限制手段;
即使游戏使用虚拟货币抽卡,只要该虚拟货币可通过真实货币购买,同样可能属于监管范围;即使抽卡购买、开启过程发生在不同页面或平台,企业也需确保未成年人无法使用相关功能。
诺诚评论:
此次巴西监管行动进一步明确了当地对付费随机奖励机制的要求:
1.本次监管关注的是年龄限制是否实际有效。将游戏标注为18岁以上,或者公示抽卡概率,并不能证明未成年人已无法购买、开启或使用相关随机奖励功能。
2.出海企业应按实际付费流程排查,而不能只看功能名称。除直接付费抽卡外,通过充值货币购买随机礼包、购买钥匙开启宝箱,以及在站外购买、游戏内开启的安排,也应纳入评估。
3.采用年龄验证方案的,应控制个人信息收集范围,避免为验证年龄而过度收集用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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